《完善的競爭法︰創造更有利的營商環境及保障消費者利益》 研究報告發佈

For English of the compeition law report, please download here

社區發展動力培育一直關注香港政府訂立競爭法例的進度,並於今日發佈《完善的競爭法︰創造更有利的營商環境及保障消費者利益》研究報告,並邀請立法會議員湯家驊及社區發展動力培育政策會員羅祥國出席是次發佈會。

 

雖然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 於2010-2011年度全球競爭力報告中,將香港的競爭力排於第11位,但是在市場效率分類的多個指數之中排名甚低[1],與第三世界國家並列中游位置。同時,經濟學家林本利於報刊撰文,聲稱港鐵的地產發展項目佔全港市場接近四成[2]。在香港的市場缺乏競爭及監管市場操控行為的機制下,本智庫認為訂立全面而覆蓋全香港商業行為(Undertaking)的競爭法,對保持香港的市場競爭力十分重要,同時亦可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不被操控行為而受損害。

 

本智庫對就現行競爭條例草案,有以下5點建議:

 

對公營部門及法定團體的豁免準則

  • 現行草案建議政府部門及獲認可的法定機構可獲劃一豁免,我們認為應視乎政府部門及機構有否參與經濟活動、並與私營市場作直接競爭(如郵政署的特快專遞與貿易發展局的展覽業務與市場構成競爭)。如有的話,政府應該不許豁免該部門或機構的經濟活動於競爭法之外。
  • 現行草案亦建議由立法會審議豁免法定機構的名單,我們認為該名單應由將來成立的競爭事務委員會透過具經濟及法律角度的專業程序作出決定,而非透過立法會的政治角力處理。

支配市場比例的定義

  • 為了釋除中小企對競爭法的疑慮,我們參考了歐盟及英國的標準,建議草案應將「濫用市場權勢」或「具支配地位」的門檻訂於40%。

設立「低額模式」(De minimis Approach)

  • 為避免將來的執法機關耗用龐大資源調查所有投訴個案,及減輕中小企對法案的憂慮,我們建議草案增設「低額模式」,即只要協議各方的綜合市場佔有率不高於20%,執法機關不會調查該協議或協調做法,但不包括核心行為(價格操控、串通投票、限制生產限額及市場分配)。

罰則

  • 為了令商界易於接受競爭法,我們建議將現行草案之中的罰款金額,由「違例該年度全球業務營業額10%」改為「相關業務於違法期間所獲得營業額的10%」。然而10%只是上限,並不是需要每一次判罰需要採用最高罰則。

加入「集體訴訟」機制

  • 我們建議於現行草案中加入集體訴訟制度,容許共同的爭議在同一程序中處理,提升法律程序的效率;同時亦減輕訴訟人士訟費的負擔。

 

如欲參閱本研究相關的競爭法海外案例,可於此處下載研究全文。

 


[2]壹週刊- 1103 – 壹角度28/4/2011 港鐵霸權誰可駕馭?

You may also like...